23楼的你说我应该“行善不图报并且把人家(自觉自愿)的赞助当作恩惠和施舍”。这样的“恩惠和施舍”估计你也难接受。我把线索理清给你看看。你再下结论好吗 1---今年5月,我的文章在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中国民乐》刊物上发表,2 ---5月12日网站转载这篇文章了。3 我在7月份发现了。但是考虑别人也是好意,所以没有计较。4---9月份 在出版本人CD专辑时,聊天时候和编辑说起文章转载的事情,编辑说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你是可以向文章转载者要报酬的。但是本人说,免了,让大家对葫芦丝多点认识是好事。5 --- 因为12月初有个比赛,我和另外一个女拍档约好参加一个节目,大小D演奏《竹林深处》,但是后来发现小D葫芦丝有点漏气。6-- 11月10日,我发信息说“您用我的文章来装饰你的网站,赞助我一支葫芦丝给我作纪念吧----小D葫芦丝我演出使用”。对方回信息说“好的,你的地址,请多宣传,谢谢”。 7---到了11月14日,我问葫芦丝什么时候寄出,的回答信息是“星期一给你寄”。8---到了16号(周一)我发信息问,葫芦丝寄出没有?但是没有回音。连续发了4条信息都没有回音,最后我发了条信息内容是“是没有货还是什么原因,信息都没有一个,如果令你难做,把文章撤下来可以了”。然后才在网上发表了这篇让“大家评评。。。”的小文。如果那两条信息业算是“恩惠和施舍”,按照23楼的意思,我要给网站的主人给“刊登费”才对了,还要感谢他。其实也没有什么“苦海”不“苦海”的,反正以后和这样的厂家打交道小心点就是了。
[ 本帖最后由 蜂哥 于 2009-11-21 21:2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