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葫芦丝、巴乌爱好者联谊会
章 程
2008年 4月 1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葫芦丝、巴乌爱好者联谊会是陕西省民族管弦乐学会下属的群众团体,是西安葫芦丝、巴乌爱好者自发组织起来的一个松散型、非赢利性群众组织。其目的是为满足葫芦丝、巴乌爱好者的需求,推广、普及葫芦丝、巴乌吹奏技术,联络和增进爱好者友谊,提高爱好者音乐素养,促进身心健康,弘扬民族音乐,并为建立文明、和谐社会而尽一份应有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二条 互相帮助、互相交流葫芦丝、巴乌吹奏技术和经验,切磋技艺,不断提高爱好者吹奏水平。
第三条 不定期举行聚会、联欢,以提高爱好者乐趣,不断增进相互友谊。
第四条 不定期举行技术讲座,在可能的条件下,邀请有关葫芦丝、巴乌方面的名人、专家来传授技术,以使大家增加有关专业知识,提高技艺。
第五条 加强与其它地区乃至全国葫芦丝等有关文艺组织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使活动内容更丰富。
第六条 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性文艺活动。
第七条 为会员组织联系购买质量较好而价廉的有关葫芦丝、教材、光碟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不分男女老幼,凡承认并遵守西安葫芦丝、巴乌爱好者联谊会章程的葫芦丝、巴乌爱好者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并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会员退出须向负责人声明,并注销会员身份。
第十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联谊会的纪律。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会员有义务向联谊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权监督联谊会各项纪律地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联谊会的业务活动费。
第十五条 会员按照联谊会要求,可享受联谊会内特定的有关优惠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若干;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具体情况分为若干分会、活动组,各分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每组设组长1—2人;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成员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为终身制,其它首届成员任期一年后由会员评议后决定去留。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凡联谊会会员均需自觉、按时缴纳联谊会业务活动费,业务活动费为每人每年30元。自愿多缴者不限。
第二十三条 每次活动采取AA制,即所有花费由参加活动者分摊。
第二十四条 希望在参加一些活动中得到某些赞助。
第二十五条 业务活动费只用于联谊会的日常业务联系及业务活动等的必要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业务活动费按年度计算收缴,即由每年的元月一日零时起至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