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十分感谢葫友们对这一话题的关注。正像槐荫丝语老师所说,【论道葫芦丝】栏目涉及的话题,层次越来越高,价值和意义越来越大,参与的人也越来越多。葫芦丝文化和葫芦丝音乐事业,以及广大葫友真得好好感谢马老师为我们提供的这个平台!!
2. 通过论坛我们拜读了很多好文章,了解了葫芦丝文化和葫芦丝音乐的发展态势与走向,接触了大量先进思想和理念,学习掌握了很多专业知识,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和思路。尤其是认识了黑土葫芦虫、槐荫丝语、村野听萧、小卜帽、辛歌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既热爱葫芦丝文化事业,又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站得高、看得远、看得准、看得透,文思敏捷论述严谨的好老师。他们是葫芦丝事业上层次、上水平的希望和基石,不为名、不为利默默耕耘,应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3. 针对该话题讨论我想说明的是:
(1)该文论述的对象是:“葫芦丝音乐”,而不是“葫芦丝乐件”。
(2)该文论述的重点是:对当前时下所有葫芦丝音乐共性特点的描述,继续沿用“轻、飘、柔”是否合适。
4. 如果单单就是说葫芦丝“音色”的特点,我认为套用“轻、飘、柔”也不合适。理由和根据是:“轻、飘、柔”三个字是形容一种演奏效果和听觉感受,通过演奏者的有效控制,世界上任何一种乐器都可实现“轻或重、飘或实、柔或刚”,它绝不属于葫芦丝乐器“独有”!对某种乐器“音色”特点的描述,应侧重乐器本身,应尽量排除人为(演奏者)因素。或者说,葫芦丝“音乐”的特点与葫芦丝“音色”的特点,虽有联系但不能完全划等号!
5. 再与“竹楼情歌好”老师交流。
(1)一事物的“起源和历史”以及其“性质和隶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或是事物自身(内因)发展变化,或是事物存在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是两者兼而有之,都可能、可以导致其“性质和隶属”发生改变。如你所举“华人后裔”的例子,准确的说,这个人“现在”就是“美国人”(隶属),虽然他“曾经”是“中国人”(起源),中外所有相关法律不都是这样规定的吗。
(3)还有一点也应明确,事物的“性质和隶属”无论怎样改变,都绝不会使她的“起源和历史”发生改变。我们说葫芦丝文化和葫芦丝音乐现在的“属性”发生改变,绝不是说他的“起源和历史”发生改变。不能也不该做这样的理解和引申啊。
这是我们认识和分析客观事物,包括葫芦丝文化应有的科学态度和思想方法啊。
不当之处,敬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