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演奏效果
① 定义:人们在欣赏器乐演奏过程中形成的心灵感悟和听觉感受。
② 性质:由于历史和惯例等多种原因,许多“演奏效果”的名称与形成该效果“演奏方法”的名称完全一样。以最常见的“颤音”为例,“方法名称”叫颤音,“效果名称”也叫颤音,仅“颤音”两字很难断定是指“演奏方法”,还是指“演奏效果”。因此,在研究和建设以及教学过程中,“演奏效果”是个最容易被混淆的概念。
③ 内涵:确切地说,“演奏效果”这一概念的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专指运用某种具体方法能力或两者共同作用产生的乐音效果,广义是指整段或全曲的听觉效果。对广义演奏效果的认识,一般不会产生误解,误解和混淆多出现在对狭义效果的认识和理解上。
④ 特点(狭义):永远从属于、来自于、产生于演奏者对方法能力的运用,决定演奏效果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很复杂。因此,演奏效果这一概念的性质和地位绝不能与“演奏方法”和“演奏能力”相提并论。尤其在构建“演奏法”内容体系时,绝不可将演奏效果作为某类问题的纲目或主线,更不可用对效果的定义和描述去代替对方法的定义和描述。演奏效果只能存在于或出现在对某种方法或某项能力的讲解介绍中,具体体现在对方法或能力的应用要求中。
4. 演 奏 法
“演奏法”通常被理解为“演奏方法”的简称,但从严格意义和理论层面看“演奏法”与“演奏方法”不是同一概念。
① 定义:演奏法的准确定义是,演奏者在演奏过程中可以采用的方法步骤以及应该遵循的标准规范。
② 内涵:该定义有两项内涵,一是指与演奏直接相关的所有“演奏方法”(方法步骤),二是指与演奏间接相关的所有“演奏能力”(标准规范)。或者说该定义告诉我们,演奏法是个大概念,即:演奏法 = 演奏方法 + 演奏能力。
③ 关系:虽然以上几个概念的性质特点各不相同,但它们之间却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如果仅从隶属关系看,演奏法是一级概念,演奏方法和演奏能力属于二级概念,而演奏效果属于二级从属概念。
再假如将“演奏法”比做一台计算机的话,那么“演奏方法”就是这台计算机的硬件,“演奏能力”就是这台计算机的软件,“演奏效果”就是应用这台计算机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因此说,“演奏法”概念的性质、内涵、地位、作用均重于、高于、大于“演奏方法”。
由于“只练不学和重演奏、轻理论”现象在我国器乐界极为普遍,上述四个主要概念及相互关系,尽管人们常见常用,但能像单教授这样分得清清楚楚,说得明明白白却没有几人。(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