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看法从大赛组委会规定的“比赛种类”中也可得到印证:
四、比赛种类及奖项: 共设独奏类和组合类两大类别。 1、独奏类奖项:分少年组和中青组,两个组别均包括:二胡、板胡、琵琶、扬琴、古筝、古琴、竹笛、唢呐、笙、打击乐10种乐器,每种乐器均设奖3个(金、银、铜奖各1个),每组30个,两组60个。 2、组合类奖项:包括传统组合(由传统乐器构成的组合编制)和非传统组合类(组合编制中加入了除传统乐器以外的其它乐器)。 组合类选手人数要求2人以上15人以下。两个组别各设奖3个(金、银、铜奖各1个),共6个。 3、其它类(阮、柳琴、三弦等):设奖3个(金、银、铜奖各1个)。另外,为了推动港澳台民乐艺术的发展,特在参赛的港澳台选手中设鼓励奖1个,共3个。
个人认为,比赛所要求的乐器都是构成中国民乐乐队的基本乐器,它们在我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悠久、普及程度最广、人们认知程度也最高,而且都是既可独奏又可伴奏的乐器,选它们作为民族器乐大赛作为参赛乐器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国幅原辽阔,民族众多,如果把各少数民族的特色乐器也纳入大赛的话,那参赛的乐器就多了去了(总数应该不下上百种甚至更多吧)。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葫芦丝和其他一些民族特色乐器的普及程度、范围以及人们的认知度达到一定水平时,迟早也会被这类赛事吸纳的。或者,将来也会有专门的“少数民族器乐大赛”等赛事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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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yf 于 2009-8-20 17:3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