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葫芦丝、巴乌爱好者联谊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葫芦丝、巴乌爱好者联谊会是陕西省民族管弦乐学会下属的群众团体,是西安葫芦丝、巴乌爱好者自发组织起来的一个松散型、非赢利性群众组织。其目的是为满足葫芦丝、巴乌爱好者的需求,推广、普及葫芦丝、巴乌吹奏技术,联络和增进爱好者友谊,提高爱好者音乐素养,促进身心健康,弘扬民族音乐,并为建立文明、和谐社会而尽一份应有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二条 互相帮助、互相交流葫芦丝、巴乌吹奏技术和经验,切磋技艺,不断提高爱好者吹奏水平。
第三条 不定期举行聚会、联欢,以提高爱好者乐趣,不断增进相互友谊。
第四条 不定期举行技术讲座,在可能的条件下,邀请有关葫芦丝、巴乌方面的名人、专家来传授技术,以使大家增加有关专业知识,提高技艺。
第五条 加强与其它地区乃至全国葫芦丝等有关文艺组织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使活动内容更丰富。
第六条 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性文艺活动。
第七条 为会员组织联系购买质量较好而价廉的有关葫芦丝、教材、光碟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不分男女老幼,凡承认并遵守西安葫芦丝、巴乌爱好者联谊会章程的葫芦丝、巴乌爱好者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并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会员退出须向负责人声明,并注销会员身份。
第十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联谊会的纪律。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会员有义务向联谊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权监督联谊会各项纪律地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联谊会的业务活动费。
第十五条 会员按照联谊会要求,可享受联谊会内特定的有关优惠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若干;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具体情况分为若干分会、活动组,各分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每组设组长1—2人;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成员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为终身制,其它首届成员任期一年后由会员评议后决定去留。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凡联谊会会员均需自觉、按时缴纳联谊会业务活动费,业务活动费为每人每年30元。自愿多缴者不限。
第二十三条 每次活动采取AA制,即所有花费由参加活动者分摊。
第二十四条 希望在参加一些活动中得到某些赞助。
第二十五条 业务活动费只用于联谊会的日常业务联系及业务活动等的必要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业务活动费按年度计算收缴,即由每年的元月一日零时起至当年的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七条 会员地位一律平等,互相尊重,不得有任何歧视现象。
第二十八条 领导机构成员应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不得谋求任何私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自觉维护联谊会的团结,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第三十条 会员对联谊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反映,在未采纳时应自觉服从,而不得有任何公开或非公开的对抗行为。
第三十一条 会员一年内无故不缴纳当年业务活动费者,按自动离会处理,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章 分 会
第三十二条 各分会组织机构由各地区(或部门)在当地(或部门)的葫芦丝爱好者达到一定规模后可组织成立分会,其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分会内部产生,分会的组织和领导机构成员需报总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联谊会各分会是总会的下属组织,接受总会的统一领导,遵守联谊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总会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分会应顾全大局,自觉维护联谊会的声誉,不得搞小团体主义及任何有损联谊会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分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推广普及葫芦丝的群众活动,发展新会员。
第三十六条 各分会之间应加强团结,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三十七条 各分会会员的业务活动费在上年年终前由各分会收齐,上缴总会。分会成立第一年的活动费全部上缴。从第二年起,在全部上缴后,由总会返还当年上缴费用的三分之一。
第八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会徽”是西安葫芦丝巴乌爱好者联谊会的唯一标志。
第三十九条 创意
(1)、形状:圆形。外园直径
(2)、图形:上下分别为中、英文会名,中文采用隶书,中间分别由西安市的标志性建筑——唐大雁塔(西安市徽中的图案)和一个虚拟葫芦组成,塔与葫芦又隐含HLSBW几个字母(葫芦丝、巴乌汉语拼音缩写)。背面有“2006年元月15日成立 上海徽章厂制”字样。
(3)、颜色:底色为绿色,葫芦为橘红色,大雁塔为深红褐色,文字为白色。
(4)、寓意:
<1>、圆形:表示团结、友谊、和谐,且显庄重。绿色表示生机勃勃。
<2>、 大雁塔:表示地域性和西安深厚的文化底蕴,直形的七孔塔可象征巴乌。深红褐色显得厚重、沉稳。
<3>、葫芦:表示联谊会组织属性,葫芦形状和橘红颜色又似燃烧的火焰,意为兴旺发达、蓬勃向上。
<4>、文字:白色表示纯洁。
第四 十 条 会员应自觉爱护并经常佩戴会徽。
第九章 特别声明
第四十一条 联谊会是一个松散型的群众组织,各会员年龄、身体状况均有差异,会员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适当参加联谊会的活动并注意自身安全。一旦会员有突发性疾病或不安全人身事故发生,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会员个人承担。联谊会只能从人道出发予以关心,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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