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讯(记者 聂超)公司状告员工:员工借款25万元后,将借条写成收条,拒不还款。市五中院上月终审判定:重庆永钢公司员工唐增平应将25.5万元返还给公司。
永钢公司董事长沈永钢介绍,2004年,唐在公司负责销售工作,他找公司借钱,应公司要求,唐向公司财务人员写了一张条子,借走25.5万元,2006年2月,唐离职,但没有还这笔钱。于是,公司决定起诉唐,要求其返还购车款。“公司找出唐出具的条子时,我吃了一惊。”沈永钢说,他发现唐写的条子竟不是借条,而是一张收条。
去年7月5日,永钢公司还是拿着这张“借条”,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唐增平归还借款25.5万元。庭审中,唐增平指出,他与沈有口头约定,25.5万元是公司给他的报酬,并非借款。不过,唐未就此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最后,一审法院认为,永钢公司手中的收条,不能证明唐向永钢公司借了款,法院驳回永钢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永钢公司向市五中院提起了上诉。该院审理认为,由于唐增平无法举出证据证明是双方口头约定给其的报酬,因此,去年12月7日,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唐增平必须给付这笔钱。今年1月4日,判决生效后仍未拿到钱的沈永钢,向九龙坡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报道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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